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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空调卫生日常检测

 (一)、检测:

为配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证输送空气的卫生质量,各类公共场所和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类似场所的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质量均应符合规范要求(详见下述卫生质量要求):
(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和冷凝水中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
(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送风卫生要求

项目

要求

PM10

≤0.08 mg/m3

细菌总数

≤500 cfu/m3

真菌总数

≤500 cfu/m3

ß-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

不得检出

项目 要求
PM10 ≤0.08 mg/m3
细菌总数 ≤500 cfu/m3
真菌总数 ≤500 cfu/m3
ß-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 不得检出
 
(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风管内表面卫生要求

项目

要求

积尘量

≤20 g/m2

致病微生物

不得检出

细菌总数

≤100 cfu/cm2

真菌总数

≤100 cfu/cm2

项目 要求
积尘量 ≤20 g/m2
致病微生物 不得检出
细菌总数 ≤100 cfu/cm2
真菌总数 ≤100 cfu/cm2
(二)、评价:
1.评价范围
(1)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进行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评价应包括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卫生学评价和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
(2)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装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建筑内发现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可能导致疾病传播的,管理单位应当关闭相关区域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消毒处理,并进行卫生学评价,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2.评价内容与方法
(1)设计评价
A.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进行基本情况分析,主要包括: 
建设项目地点、总投资、平面布局、建筑面积;
建设项目用途、服务人数;
空调类型、气流形式和系统设计参数;
冷却塔的类型和位置。
B.在基本情况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现场调查,主要包括:
周边环境现状及危害因素调查;
建筑物现况及自身污染状况。
C.结合基本情况分析和现场调查结果,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资料进行评价,主要包括: 
室内温度、相对湿度、风速、噪声、新风量等设计参数;
空调机房、风管、冷却塔、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控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等设备、设施;
新风、排风、送风、回风等通风系统;
空调水系统、运行工况、气流组织、空调管道材质和保温材料等其他相关方面;
其他卫生相关内容。
D.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对场所内空气质量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2)竣工验收评价
A.现场调查主要内容包括: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状况;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备设置和布局;
B.卫生检测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机组)检测套数抽样原则按照本标准7.1的要求,每套系统检测点抽样原则为:
冷却水:不少于1个冷却塔; 
冷凝水:不少于1个采样点;
新风量:选择不少于1个的服务区域;
送风系统:选择3~5个代表性部位。
检测指标按照本标准6 中所列的检测项目,检测方法按照本标准8 中所列的检测方法。
C.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对场所内空气质量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评估。
(3)评价结论和建议
根据评价结果,作出评价结论,并针对发现的卫生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
3.卫生学评价机构
卫生学评价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卫生学评价机构出具。卫生学评价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
(三)、服务对象:
采用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的商务办公楼、公共场所、工业企业厂房、政府机关办公楼。
检测依据: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卫生部(2006年)
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卫生要求 DB31/405-2008
为康检测为各企事业单位和机关提供新建、改建、扩建和已投入运行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检测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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